1 学术论文需审核的地图
问:您好,我在撰写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测相关论文时绘制了包括黄河流域范围、气候驱动因子、地表覆盖转移在内的几幅图像,请问是否需要对所绘地图进行审核?
答:您好!感谢您对地图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依据《地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根据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地图表示内容为以下情况的需送自然资源部审核:全国或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地图;世界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国外的地图;历史地图。地图内容主要表现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等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地理信息管理司)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详见http://gi.mnr.gov.cn/202207/t20220711_2741982.html
类似问题的官方答复,详见http://gi.mnr.gov.cn/202112/t20211213_2713158.html
2 无需审核的地图
问:哪些地图不需要送审?
答:根据《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下列地图不需要审核:(一)直接使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供的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二)景区地图、街区地图、公共交通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三)法律法规明确应予公开且不涉及国界、边界、历史疆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的地图。
3 带审核号的中国地图使用
问:官网下载的带审核号的中国地图能不能对各个省的填充颜色进行变化,依旧使用原有审核号。如果不能,应该怎么提交审核获得新的审核号?
答:您好!感谢您对地图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根据《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已审核批准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再次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且地图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照规定向有审核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地图审核申请。重新送审后,如经审核通过,将会核发新的准予行政许可文件,审图号也会更新。据地图主要表现地的不同,《地图管理条例》第十七、十八条对国家、省、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核权做了具体规定。如按照《地图管理条例》规定属于自然资源部审核的地图,部网站公布了地图审核行政许可的服务指南,明确了办理程序、所需材料等相关信息,查询路径为“首页—服务—服务指南—测绘—地图审核”,也可电话咨询政务大厅,号码为010-63880129。如按照《地图管理条例》规定属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的地图,办理流程等相关信息请咨询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理信息管理司)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详见http://gi.mnr.gov.cn/202205/t20220526_2737529.html
4 使用中国地图应遵循的规范
问:在使用中国地图时,应注意哪些规范?
答:2023年2月14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印发《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规范》的通知,要求公开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产品的内容表示,应遵守《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规范》。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http://gk.mnr.gov.cn/zc/zxgfxwj/202302/t20230214_2775839.html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http://f.mnr.gov.cn/201712/t20171206_1692444.html
《地图管理条例》,详见自然资源部地图技术审查中心https://www.zrzyst.cn/flhxzfg/310.jhtml
5 标准地图的获取
问:如何获取标准地图?
答:2023年8月28日上午,在浙江举行的2023年测绘法宣传日暨国家版图意识宣传周主场活动现场,“2023年版标准地图”正式发布并在自然资源部主办的标准地图服务网站上线(http://bzdt.ch.mnr.gov.cn/)。